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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税”构造合理的新股博弈结构

“七日税”构造合理的新股博弈结构

目前,对股票发行制度的争议处于一个空前白热化阶段。中石油上市首日的爆炒"套"住了跟风者千亿资金。这也增进了股民对"摇新族大资金"的憎恨,要求新股申购机制效仿香港联交所变成"按户分配"(根据二级市场的市值来配售)。
  这无非是让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要求分割"一二级市场的差价"的大部分。但是,一级市场的资金大规模撤退--这些资金往往是银行的钱、或者企业的流动资金、或者是一些无风险套利的游资,它们中的大多数不愿意进入二级市场。另外,二级市场的资金也无法承担,导致新股定价效率偏低。那种认为"削减了一级市场资金的收益,一级市场的资金就会来到二级市场给中小投资者'抬轿子'、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收益就会大增"的看法是异常幼稚的。
  用"七日税"则可以平衡新股发行的利益分配。"七日税"存在于新股上市交易后的7个交易日,由交易所系统征收(就像征收印花税一样)。它的适用对象是那些申购新股成功的资金主体,其征税标的是交易价和申购价之间的利差。当然,如果交易价不幸在7个交易日里都低于申购价,那么该税自动失效。该税的税率是递减的,例如,申购新股成功者在该股上市交易首日卖出,那么其税率是70%,次日则为60%,如此推演下去,第7日为10%,第8日则该税被取消,归零。
  但对"七日税"的批评也意见如潮,但是,其批评大多没有任何说服力。我们假设存在一只待炒的巨牛无比的股票叫"国石油",申购价10元,申购成功者3类,一种是战略配售者(A),假定其持股完全是"配置行为",长期不动,"机智钱"的大机构方(设为B,包括激进式基金、以及其他大型套利游资),散户申购成功群体(C)。B和C的最优策略都是在新股交易首日用其他的自有资金拉高股价,吸引二级市场的跟风者买进,B是这个策略的主要实施者。在制造这只牛股巨大的炒作预期(概念预期)之后,市场愿意承受的最大首日泡沫均价是30元(这有点类似于中石油46元的价格,尽管中石油最高涨到48元)。也就是说,B可以用其他资金将股价拉到30元,然后B和C可以完全"出清"货物。
  现在,考虑加入七日税之后的情形。一种批评的说法是"七天无成交,第八天涨500%,还不一样",但请注意,过了首日就要涨停板设置了,这种批评是无法成立的。另外一种批评的说法是"这7日主力会疯狂拉升股价,不停涨停,到了第8日跌停",其实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首日介入该股的二级市场资金可以在第3日、第4日、或第7日就可以获利回吐,打压股价,导致根本无法出现这种情况。
  实际上,如果B继续想获得跟过去同样的新股泡沫利润,它的首日策略是通过倒仓将股价拉到30×1.7=51元的高度(将税负转嫁出去),但是,由于该股的市场可承受的"可出清"最大泡沫是30元,也就是说在30元,B和C可以实施了"完全出清"行为,二级市场其他投资者愿意接盘B和C所有的股票。而51元的价格(价高量缩),使得B和C不能完全出清其"筹码",这一"剩余"则构成了股票上市首日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盈利空间增量"。同理,如果第二日完全出清,则需要价格保持在30×1.6=48元的位置上,但这实际上这根本不可能。同理可知,在以后的日子,不是股价飞速下跌在最优出清价之下,就是B玩家苦苦拉高到出清价格但却要忍受没有接盘的资金面。
  "七日税"的原理(当然税率不一定是这些具体数字)恰恰是考虑到申购新股成功的大投机资金在筹码上占据"先发优势"(首日"套利出清"),而封闭了它的部分运作空间,这保证了一部分二级市场的资金能够在新股上市后获得必要的利益和激励。(唐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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